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
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(二)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,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;
(三)任命和更换监事,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;
(四)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
(五)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(七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;
(八)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;
(九)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;
(十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;
(十一)修改公司章程;
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1人,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,由股东任命。执行董事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续任命可以连任。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,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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