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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米东区正规财务代理公司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6-14

     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
     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

      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      (二)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,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;

      (三)任命和更换监事,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;

      (四)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

      (五)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
     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      (七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;

      (八)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;

      (九)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;

      (十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;

      (十一)修改公司章程;

     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1人,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,由股东任命。执行董事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续任命可以连任。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,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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